判决后发现漏罪会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叫做“漏罪”。对于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依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一规定表明,对于漏罪的处理采用的是“先并后减”的原则。 “先并后减”的方法具体操作是这样的:首先,法院会对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单独的判决,确定该漏罪应判处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来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后,再减去犯罪分子已经执行的刑期,剩余的刑期就是犯罪分子还需要继续执行的刑期。 举例来说,如果甲因犯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刑罚执行5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B罪,经审理,B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那么,首先要将前罪的10年和后罪的7年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在10年以上17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15年。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甲还需要再执行10年有期徒刑。 总之,判决后发现漏罪,法律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和原则。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应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