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信访该如何处理?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信访是被拆迁人表达诉求、寻求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以下将详细介绍征地拆迁信访的处理方式。 首先,要了解信访的受理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合法权益问题,比如补偿标准不合理、拆迁程序不合法等。不过,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接着是信访的提出。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如果采用走访形式,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对于收到的征地拆迁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信访工作条例》明确,各级机关、单位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之后,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会对信访事项进行办理。对于征地拆迁信访事项,通常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诉求,查看拆迁相关的文件、手续是否齐全合法等。经过调查,如果认定拆迁行为合法、补偿安置合理,会向信访人作出解释说明;如果发现存在问题,会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比如重新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完善拆迁程序等。 办理期限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最后,如果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过复核,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