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处理?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现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我不知道这些债务该怎么划分,是双方平分,还是有其他的处理方式。我想了解在法律上,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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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一起偿还。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就先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要是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者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各自分开的,那么双方可以先商量怎么偿还债务。如果商量不好,就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决。 在实际操作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购买房产、车辆等重大开支,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如果一方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且另一方并不知情也未从中受益,那么这笔债务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总之,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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