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出现医疗事故该怎么处理?


当乡镇出现医疗事故时,以下是一些处理的方法和步骤: 首先,及时保留证据。医疗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封存病历。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对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责任大小至关重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同时,还可以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比如就诊的票据、检查报告等。 其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医患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患者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然后,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协商赔偿。如果鉴定结果认定为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可以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做出了详细规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最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果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根据情节轻重,相关人员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