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没有做委托送达该怎么处理?

我在一个法律事务里涉及到送达相关事宜,原本应该进行委托送达的,但由于疏忽没有做。现在我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也不清楚会产生什么后果,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没做委托送达有什么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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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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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它是法定的送达方式之一,旨在解决因地域、距离等因素导致的送达难题。 当没有做委托送达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首先,从补救措施来看,如果是因为疏忽未进行委托送达,且仍存在直接送达困难的情况,法院可以重新启动委托送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可以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受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并在10日内完成送达,将送达回证寄回。 若重新委托送达不可行,法院还可以考虑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比如留置送达,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另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也是一种选择。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没有做委托送达并不意味着送达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依照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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