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应如何进行处理?

我是一家地产企业的负责人,我们公司有一批开发产品打算转为自用。但我不知道在法律和财务方面该怎么处理,比如税务上有什么规定,账务要怎么做调整,需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等。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要求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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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产自用处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经营决策,但在法律层面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处理要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税务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不过,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就包括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以及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等情况。这意味着,在企业所得税上,开发产品转为自用不再视同销售。 在增值税方面,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因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交易安排逃避纳税义务,而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并没有改变资产的权属,也没有发生销售行为,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其次是会计处理。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应将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转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具体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开发产品”。在后续核算中,按照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折旧计提等处理。 最后是产权登记手续。地产企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开发产品的产权从企业的开发产品名下变更为自用固定资产名下。这涉及到向相关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资料,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开发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产权变更的申请文件等。只有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企业才在法律上正式拥有该自用固定资产的产权。 综上所述,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需要综合考虑税务、会计和产权登记等多个方面的处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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