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限已到但案件未提起公诉该如何处理?
我因为一些事被监视居住,现在监视居住期限已经到了,但是案件还没有提起公诉。我心里特别没底,不知道接下来会怎样,也不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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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时,不管案件是否已经准备好提起公诉,执行机关都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监视居住期限已到但案件未提起公诉的情况下,首先,执行机关应立即作出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并且要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然后及时送达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这意味着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将不再受到这种强制措施的限制。 其次,对于案件本身,如果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例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应当撤销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案件仍在侦查过程中,只是因为某些原因还未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侦查机关可以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但不能再以监视居住的方式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对于被监视居住人来说,如果期限已到但未收到解除通知,应当主动与执行机关联系,了解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强制措施的期限,超过期限继续限制人身自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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