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票未认证该怎么处理?


在实际的经济业务往来中,发票认证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已开票未认证,通常指的是销售方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方还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该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认证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取得的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即使未在规定时间内认证,也不影响发票的认证抵扣。 如果是2017年1月1日之前开具的发票,超过认证期限未认证的,按照之前的规定,一般不得再进行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等。 对于已开票未认证的发票,在账务处理方面,如果是打算后续认证抵扣,在未认证时可以先将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待认证通过后,再从“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例如,企业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000元,税额为1300元,在未认证时,账务处理为:借:库存商品等 1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0 贷:银行存款等 11300。认证通过后,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