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怎样追究股东责任?


在认缴制下,追究股东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形,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认缴制的概念。认缴制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无需立即全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是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这给予了股东一定的资金安排灵活性,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逃避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表明股东的责任是与其认缴的出资相关联的。 当公司出现债务无法清偿时,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出资,那么就构成了出资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公司可以通过内部程序,要求未出资的股东补缴出资。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发现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股东存在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情况,债权人也有权主张权利。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这一点。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或者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公司资产,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可以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在追究股东责任时,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一般来说,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未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滥用股东权利等情形。然后,可以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要求股东履行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总之,认缴制下追究股东责任需要依据具体情况,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来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