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招标投标法中围标串标是如何认定的?

我参与了一个招投标项目,感觉有些投标方的行为不太对劲,怀疑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况。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围标串标的,想知道具体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围标串标,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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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围标串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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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活动里,围标串标是一种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串标则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这些规定详细地说明了在招标投标法中围标串标的认定情形。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如果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就可以认定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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