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未遂该如何认定?


敲诈勒索罪未遂的认定,需要先了解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概念。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威胁等手段,想让别人把钱给自己。 对于未遂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得逞。在敲诈勒索罪中,得逞的标志是行为人实际取得了财物。而未遂,就是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里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被害人识破了行为人的威胁,没有产生恐惧心理,从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心理,但因为客观原因无法交出财物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敲诈勒索罪中,当犯罪人开始实施威胁、要挟等行为时,就视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果最终没有获得财物,就符合“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一条件,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例如,甲以乙的隐私为要挟,要求乙在某一特定时间交付一定数额的钱财。乙表面答应,实则暗中报警。到了交付钱财的时间,警方将甲抓获,甲未能拿到钱财。在这个案例中,甲已经实施了威胁行为,即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被警方抓获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物,所以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再比如,丙给丁发信息,称丁的家人在其控制中,若不支付高额赎金就会伤害其家人。丁经过冷静思考,认为这是诈骗信息,没有理会丙。这里丙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但因为丁没有产生恐惧心理并交付财物,属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同样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总之,认定敲诈勒索罪未遂,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以及是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财物。这不仅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还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