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截留贿赂该如何认定?
我发现有个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贿赂事宜时,把一部分贿赂款自己截留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行为该怎么认定,是按贪污算,还是受贿,或者有其他的判定方式?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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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要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截留贿赂的行为,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 首先,我们要明确贿赂相关的概念。贿赂通常指的是行贿人给予受贿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目的是让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国家工作人员截留贿赂,就是在贿赂流转过程中,将本应给予其他对象或者用于其他用途的贿赂部分或全部据为己有。 关于这种行为的认定,主要可能涉及到受贿罪和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整个贿赂过程中,起到了沟通、斡旋等作用,并且截留贿赂的行为是其受贿行为的一部分,即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同时将贿赂截留,那就应当认定为受贿罪。比如,行贿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官员行贿,该工作人员将部分贿赂款留下,其本质还是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参与了受贿过程。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如果截留的贿赂款原本属于公共财物性质,或者是在特定的职务活动中应当被合法管理、处置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将其截留,就可能构成贪污罪。例如,在一些集体受贿案件中,截留的款项是应当上缴或者统一分配的,这种情况下截留行为可能就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总之,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截留贿赂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罪或贪污罪的构成要件,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观故意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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