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包销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


商品房包销合同是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订立的,由包销人以自己的名义承包销售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并向开发商支付包销价款,获取销售差价利益的合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效力认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判断合同效力要从合同的主体、内容等方面依据法律规定来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于商品房包销合同而言,如果签订合同的开发商和包销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双方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比如开发商有合法的开发资质,包销人有从事包销业务的能力等,这就满足了第一个条件。 其次,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也就是说,开发商和包销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例如,开发商不能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来诱使包销人签订合同,包销人也不能以威胁等手段迫使开发商签约。若存在这些情况,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 再者,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合同中不能约定一些违反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条款,像逃避税费等行为。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包销人订立的商品房包销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说明对于预售商品房的包销合同,预售许可证明是影响合同效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总之,认定商品房包销合同的效力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判断,以确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