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规定在《刑法》哪一章出现?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想搞清楚关于累犯的规定到底在《刑法》里的哪一章。自己翻《刑法》找有点摸不着头脑,所以想问问大家,希望能有个明确的答案,好让我能准确找到相关内容进一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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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累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它将各种犯罪行为以及对应的刑罚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规范。其中,累犯的规定处于《刑法》的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之中。 《刑法》第四章主要是对刑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的各种情形和规则进行了规定,而累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情形,其在刑罚的裁量和适用上具有特殊性,所以被纳入这一章来进行规范。 具体来说,《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一般累犯,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特别累犯,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两条规定明确了累犯的构成要件、分类以及处罚原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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