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规定在《刑法》哪一章出现?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累犯这个概念很感兴趣,想知道在《刑法》里,关于累犯的规定具体出现在哪一章。我找了半天没找到,希望有人能准确地告诉我,这样我就能更深入地去学习这方面的法律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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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累犯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累犯就是那些因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或者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人。这种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所以法律对他们的处罚也有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累犯的规定放在了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里。具体来说,是在该章的第二节“累犯”部分。其中,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一般累犯。它的意思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是累犯,要从重处罚。不过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人除外。 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特别累犯。也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不管什么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体现了法律对这些严重犯罪的累犯采取了更严格的态度。通过这些规定,能让大家明白累犯在法律上的认定和处理方式,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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