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如何认定?


格式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合同,生活中很常见,像保险合同、旅游合同等。免责条款呢,就是合同里免除或者限制一方责任的条款。 要认定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得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或者说明,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比如,在一份保险合同里,保险公司对于一些免除自身赔偿责任的条款没有用加粗、变色等明显的方式进行提示,投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合同,那么投保人就可以主张这些免责条款不算合同内容。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是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举个例子,如果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里,房东规定租客自行承担房屋因年久失修造成的一切损失,这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租客的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很可能就是无效的。 再者,免责条款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果免责条款的内容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或者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肯定是无效的。比如,在一份劳务合同中,规定雇主对员工在工作中的伤亡概不负责,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规定,是无效的。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合同的目的、双方的利益平衡等因素来判断免责条款的效力。如果免责条款严重破坏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使得一方的权益得不到基本保障,法院也可能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总之,认定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