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消费者行为该如何认定?


欺诈消费者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通过虚假或者误导性的手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作出了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意思表示。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认定欺诈消费者行为,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是欺诈的故意,也就是说经营者主观上有欺骗消费者的想法,比如明明知道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却故意隐瞒。其次是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和隐瞒真相。虚假陈述就是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像把普通的商品吹嘘成具有特殊功效的商品;隐瞒真相则是故意不告诉消费者某些重要信息,比如隐瞒商品的瑕疵、过期等情况。再者,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产生了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进行了消费行为。例如消费者因为商家对商品功效的虚假宣传而购买了该商品。 另外,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