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诈骗罪金额退回该如何认定?

我朋友之前因涉嫌诈骗罪被抓了,现在他家里人想把骗来的钱退回去。但我们都不太清楚,这个退回的金额要怎么认定,是按当时骗到手的全额算,还是扣除一些花费后算呢?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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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退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诈骗罪中,金额退回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十分关键的问题,下面将为您详细解读。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作出了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退回金额的认定,原则上应按照犯罪行为人实际骗取的全部金额来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骗了受害人10万元,那么退回金额就应该是这10万元。这是因为,诈骗行为一旦既遂,犯罪嫌疑人对这部分金额的非法占有状态就已经形成,其应当对全部诈骗所得承担返还责任。即便犯罪嫌疑人在取得诈骗款后有一些花费,比如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这些都不影响退回金额的认定。这些花费不能从退回金额中扣除,因为这些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对非法所得的处置,与受害人的损失没有关系。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已经主动退还了一部分金额给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已经退还的金额在认定退回金额时应当予以扣除。因为这部分金额已经不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之下,受害人的损失也相应得到了部分弥补。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退还金额时,存在用其他财物折抵现金的情况,那么对于折抵财物的价值认定需要遵循合理、公平的原则。一般来说,应当按照市场价值来确定折抵财物的价值。如果双方对折抵财物的价值存在争议,可以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来确定。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嫌疑人积极退回诈骗金额,在量刑时是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来考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等情形的,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积极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一种肯定和鼓励。总之,诈骗罪金额退回的认定主要以实际骗取的全部金额为基础,同时结合案发前已退还金额、折抵财物价值等特殊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积极退回诈骗金额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量刑上可能会带来有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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