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借款如何认定?


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个人借款的认定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借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而个人债务,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实际认定中,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且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那么这笔借款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为了给孩子交学费而借款,这明显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就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借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比如一方借款用于赌博、个人挥霍等,而债权人又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笔借款就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比如,一方瞒着另一方借款去参与赌博,输光了钱,这种情况下的借款就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如果夫妻一方事后对另一方的借款进行了追认,比如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这笔债务,那么即使原本可能是个人债务,也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借款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借款的用途、金额大小、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