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我在处理一起涉及外国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管辖法院的确定不清晰。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完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呢?
展开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在涉及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中,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和审理这些案件的制度。完善这一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国际司法秩序都非常重要。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相关规定。第 271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要完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首先要明确管辖原则。可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连接点的适用规则,例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概念的界定,让当事人和法院在确定管辖时更加清晰明确。同时,要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因为涉外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司法协助协定、参与国际条约等方式,来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 此外,还可以建立专门的涉外审判机构或团队。这样可以提高法官处理涉外案件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并且要增强管辖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让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就能大致了解管辖法院的确定方式,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诉讼成本。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