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连环追尾如何归责?
开车时遇到连环追尾情况,自己有点懵。不太清楚在这种复杂状况下,责任到底是怎么划分的,想了解一下按照法律规定,是怎样确定各方在连环追尾事故里的责任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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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追尾事故的责任归属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首先,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追尾事故,那么该方要承担全部责任。例如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通常后车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因为后车有义务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以便能及时应对前车的正常行驶变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其次,要是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追尾事故,那就得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比如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为前车没有尾灯影响了后车视线,存在一定过错,但后车同样有观察不力的责任。 再者,若各方均无导致追尾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要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追尾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另外,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如果前车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则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还有,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总之,具体到每一起连环追尾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来明确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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