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怎样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


在民事诉讼中,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勘验的概念。勘验指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法官或者相关人员到实地去查看、检查和记录与案件相关的东西。 对于勘验的启动,通常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当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对物证或现场进行勘验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勘验的理由、对象和范围等内容。比如,在一个涉及房屋质量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发现房屋存在墙体裂缝等问题,就可以申请法院对房屋现场进行勘验。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勘验,就会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进行勘验时,法院会派出勘验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等。勘验人员会向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和来意。 在勘验过程中,勘验人员会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记录。对于物证,会查看其特征、状态、数量等;对于现场,会进行测量、绘图、拍照、录像等。同时,勘验人员会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也可以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员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这份笔录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它记录了勘验的整个过程和结果,在法庭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这一规定为民事诉讼中的勘验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勘验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