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如何释义?

我在处理和产品质量有关的事情,涉及到《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但是不太理解这条法律的具体意思。想知道它在实际情况中怎么应用,能给我带来哪些权益保障,也不太清楚法条背后的含义和目的,希望能有人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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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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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首先来看看相关法律概念。产品标识就是产品上或者其包装上用于识别产品或者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和指示,比如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信息。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对于产品标识不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如果只是一般的标识问题,比如标识不完整但不影响产品使用和安全等,相关部门会责令生产者、销售者改正,也就是让他们把标识补充完整、修改正确。 如果是有包装的产品,其标识不符合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即限期使用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第(五)项(即使用不当易造成损坏或危及安全的产品无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规定,并且情节严重时,就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同时,还会根据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处以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要是有通过销售这些产品获得的违法所得,也会被没收。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消费者能够通过产品标识准确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避免因标识不清而遭受损失。同时,也促使生产者、销售者规范产品标识,保证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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