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生产假药罪?


要判断是否构成生产假药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主体方面**:生产假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开办的小药厂,还是大型的药品生产企业,都有可能成为生产假药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主观上需表现为故意,即生产者明知自己生产的是假药,仍然进行生产。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以及应当知道两种情况。例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明明知道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药品标准,却依然继续生产,就可以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 **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都受到国家严格的监管,生产假药的行为破坏了这种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 **客观方面**:客观上表现为生产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假药的标准主要有: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还规定了一些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例如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