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危险驾驶罪如何判?
我在北京,因为一些情况可能涉及危险驾驶罪。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北京对于危险驾驶罪是怎么判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量刑标准和相关规定,好让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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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北京,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判决,同样依据上述刑法条文。不过在具体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酒精含量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一般来说,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越高,量刑可能相对越重。此外,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的严重程度、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否有自首、坦白等情节,都会影响最终的量刑。 对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判断,会考虑是否在闹市区、高速路等危险路段追逐,是否多次追逐竞驶等情况。如果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的,会根据超员、超速的比例等具体情况量刑。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会考虑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威胁等因素。总之,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做出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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