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承认但受贿人不承认该如何判定?
遇到个麻烦事儿,我知道有行贿受贿的情况,行贿的人也承认了这件事,可受贿的人却坚决不承认。我想弄清楚这种情况下,法律到底会怎么去判定这件事,依据是什么,会不会因为受贿人不承认就没办法处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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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贿人承认而行贿人不承认的情况下,首先要明确,行受贿行为在我国刑法中都是严厉禁止的重罪,理论上二者是对合犯,也就是有行贿就应该有受贿。 不过在实际中,由于行受贿大多在秘密环境进行,取证很困难,有时需要纪委协助调查。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视证据、重视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都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所以在庭审中,如果行贿者承认行贿,而受贿者否认,通常要借助其他证据来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如果其他证据能满足上述确实、充分的条件,即便受贿人不承认,也可以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并进行处罚;要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相关概念: 对合犯:是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简单说就是一方的行为与另一方的行为相互依存、相互对应,就像行贿和受贿,有行贿行为通常就会有对应的受贿行为 。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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