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否正确该如何判断?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判断其是否正确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要约的基本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条件。比如,甲对乙说“我愿意以 1000 元的价格把我的手机卖给你”,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
接下来,说说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举例来说,甲通过邮件向乙发出购买货物的要约,在邮件还未到达乙的邮箱时,甲又通过电话告知乙取消该要约,这种情况就属于要约的有效撤回。因为此时要约还未生效,要约人有权改变自己的意思表示。
然后,是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例如,甲向乙发出 要约,要求乙在 10 天内给予答复,这就属于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在这 10 天内甲就不能撤销该要约。如果没有这些除外情形,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判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否正确,关键在于把握时间节点和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在撤回要约时,要确保撤回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撤销要约时,要注意是否存在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并且撤销通知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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