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的诉讼地位应该如何列?


在再审申请中,正确列明诉讼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再审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能否得到准确界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再审申请诉讼地位的列明方法。 首先,我们要了解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主要有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再审以及检察院抗诉再审这几种情形。不同的启动主体,在列明诉讼地位时也有所不同。 如果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况。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除了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外,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依次列明,例如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等。举个例子,甲和乙在一审中是原被告关系,甲败诉后申请再审,那么在再审申请中,甲就是再审申请人,乙则是被申请人。同时,如果一审还有第三人丙,那么丙在再审申请中就按照原审地位列明为原审第三人。这种列法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当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时,一般是将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等按照原审诉讼地位依次列明。因为法院依职权再审是基于对案件的监督,旨在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此时各个当事人在原审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因为再审程序的启动而改变。 要是检察院抗诉引发再审,抗诉的检察院为抗诉机关,原审案件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列法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基本相同。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在列明再审申请诉讼地位时,要确保准确无误地反映各方当事人在原审和再审程序中的身份和关系。这样做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助于法院正确审理案件,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