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怎样立才具有法律效力?
我想立一份遗嘱,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和存款分配给子女,但又怕遗嘱无效,引发子女间的纠纷。我不太清楚立遗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遵循什么程序。所以想问问,遗嘱如何立才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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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要使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是实质要件。第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遗嘱人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例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人所立遗嘱是无效的。第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比如,有人威胁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这种遗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其次是形式要件。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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