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医疗事故后该如何协商?


当出现医疗事故后进行协商,这是一种常见且相对平和的解决途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协商之前,患者及其家属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要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包括病历、检查报告、费用清单等。这些材料就像是我们协商时的“武器”,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接着,确定协商的代表人员。一般来说,患者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协商代表。如果患者本人无法参与协商,其近亲属在取得合法授权后也可以代表患者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要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患者一方要明确提出自己的诉求,比如赔偿的金额、后续治疗的安排等。赔偿的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同时,医疗机构一方也应当如实向患者方说明医疗事故的原因、经过和处理方案等情况。双方通过沟通和交流,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要遵守。 如果在协商过程中遇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患者一方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