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如何进行公证?


安置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安置房相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办理安置房公证,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首先是申请与受理。当事人要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这里的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通常是安置房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当载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等内容。 然后是提交材料环节。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安置房的相关产权证明,像安置协议、房屋所有权证等;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接着公证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最后,经过审查,如果符合公证条件,公证机构会出具公证书。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定的证明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