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如何取得、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下面我们分别来说说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首先是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又包括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出票取得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做成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即取得票据权利。比如甲公司签发票据给乙公司,乙公司通过这种出票行为就原始取得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除了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也是常见的方式,比如通过背书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接着是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持票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例如,汇票的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最后是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实施的行为。例如,为了防止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持票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此外,持票人还可以通过依法取证等方式来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比如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时,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等。总之,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票据权利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