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怎样认定为他人谋利?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认定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这一要素,在法律层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考量。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是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是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是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从“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来看,实际为他人谋利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确实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办成了相关的事情,比如帮助请托人获得了项目、通过了审批等。而承诺为他人谋利,并不要求实际已经开始实施谋利行为,只要有明确的承诺表示就可能构成。比如,他人找到国家工作人员请求帮忙,该工作人员答应会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给予帮助,即便最后事情没有办成,也可能被认定为承诺为他人谋利。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这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只要知道对方送财物是因为有具体的事情希望自己利用职务便利帮忙,就满足这一条件。例如,企业主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同时提到希望在企业的环保审批上给予关照,国家工作人员收下财物,就可认定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为某企业办理了相关业务,企业为了表示感谢,在事后送给该工作人员财物,工作人员收受了,也可能被认定为为他人谋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利”的认定,还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双方的关系、财物的数额、谋利行为与收受财物之间的关联性等。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利,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