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被解聘了还能要物业费吗?


在探讨物业被解聘后是否有权索要物业费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分不同情况来进行分析。 首先,若物业在被解聘前,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小区提供了合格的物业服务,那么物业是有权要求业主支付这期间所欠的物业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也就是说,只要物业履行了合同义务,业主就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次,如果物业在服务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例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卫生打扫不及时、安保措施不到位等,业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业主支付物业费时可以和物业协商,对物业费进行合理扣减。但业主不能直接以物业有违约行为就完全拒绝支付物业费。 再者,当物业被解聘后,如果物业在解聘程序结束后,没有及时撤离小区,而是继续强行提供服务,那么业主有权拒绝支付这部分额外服务的费用。因为此时双方已经不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若原物业违反该规定,继续强行提供服务,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业主无需为这部分服务买单。 所以,物业被解聘后能否索要物业费,关键要看其服务情况以及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业主遇到此类问题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