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借条是被胁迫写下的?


要证明借条是被胁迫写下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白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借条是被胁迫所写,那么这个借条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 然后,说说具体的证明方法。 一是及时报警。被胁迫写下借条后,要尽快向警方报案留底,报案记录可以作为有力证据。警方介入调查,会形成相应的笔录等材料,这些材料在后续如果涉及到纠纷处理,能直观地反映当时可能存在胁迫的情况。 二是寻找证人。与对方沟通时,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证明自己是被威胁写下借条的。比如当时有其他人在场目睹了你被胁迫的整个过程,这个人的证人证言在法律上是有一定证明效力的。 三是留存视听资料。与对方接触时随身携带轻便录音录像设备,受到胁迫时及时拍录取证。比如对方威胁你写借条时说的话、做的动作等被记录下来,这就是很直接的证据。 另外,对于被胁迫写下借条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本身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写借条行为存在胁迫不当情形,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还是应当偿还债务。但要是基于他人胁迫不得已签下借据,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受胁迫写下的借条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不过,撤销权有行使期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会消灭。所以,如果要主张借条是被胁迫所写并撤销借条,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 相关概念: 胁迫:指一方或者第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去实施某种行为。 撤销权:是指受胁迫方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因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