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婚姻该如何举证?


在法律上,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当面临胁迫婚姻,需要举证时,可从以下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保留相关的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被胁迫时的现场录音、录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如果在被胁迫过程中,有条件用手机等设备记录下对方威胁的言语、行为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其次是寻求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与案件有关的知情人,比如在场的其他人,他们目睹了胁迫的过程,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明胁迫婚姻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然,证人的证言需要真实可靠,并且证人要能够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再者是医院的诊断证明。如果在胁迫过程中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及时去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并保留好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这些可以证明自己受到了暴力胁迫,与胁迫婚姻存在关联。 另外,报警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在遭受胁迫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胁迫事实的证据。公安机关的记录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证明力。 最后,相关的书信、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书面材料也可能成为证据。如果胁迫方通过书信、短信等方式表达威胁内容,这些都可以留存下来作为证据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同时,一旦发现自己处于胁迫婚姻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