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证明自愿离婚协议书与本意不符?


在探讨如何证明自愿离婚协议书与本意不符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背景。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所签订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一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非出于真实意愿的情况。若要证明自愿离婚协议书与本意不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受胁迫方面。如果签订协议时受到了另一方或第三方的胁迫,比如以伤害人身安全、损害名誉等相威胁,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并非出自真实意愿。根据法律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为了证明存在胁迫行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当时的录音、录像,证明胁迫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或者有现场的证人,证人能够提供书面证言或出庭作证,描述胁迫的具体情况。 其次是重大误解。当一方对协议中的重要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时,也可主张协议与本意不符。重大误解通常是指对协议的内容、性质、后果等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比如,一方以为某些财产不在分割范围内,但实际上协议中却包含了这些财产。要证明重大误解,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签订协议时的认识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例如相关的聊天记录、邮件,显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对某些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或者提供专业人士的意见,如律师、会计师等,证明自己的误解具有合理性。 再者是欺诈行为。若另一方在签订协议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自己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也可认定协议与本意不符。例如,一方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财产状况,使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证明欺诈行为需要收集对方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证据,如银行流水、财务报表等,证明对方实际拥有的财产与协议中表述的不一致;或者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对方在签订协议时有欺诈的行为。 最后,还可以考虑协议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如果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承担了过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另一方则相反,那么该协议可能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判断显失公平需要综合考虑协议签订时的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谈判能力等。为了证明显失公平,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双方的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等,证明协议的内容对自己明显不利。 总之,要证明自愿离婚协议书与本意不符,需要从多个方面收集证据,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