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发生事故后如何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发生事故后的处罚规定较为明确且严格,旨在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不同情况下的处罚情形。 首先,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等级不同,会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会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这些规定出自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其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也会给予相应处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这在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中有明确表述。 另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这些规定在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 综上所述,新《安全生产法》在事故处罚方面,不仅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也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束,同时保障了受害人的赔偿权益。企业和相关负责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避免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