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收到固定资产的专票该如何入账?


在处理纳税人收到固定资产专票入账的问题时,首先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和会计处理原则。固定资产,通俗来讲,就是企业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像房屋、机器设备等都属于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对于取得的固定资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符合规定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入账的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当纳税人收到固定资产专票时,需要根据发票上的金额和税额进行区分记录。假设企业购买一台设备,不含税价格为A元,增值税税额为B元,设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那么,在会计分录上,要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金额为A元;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金额为B元;贷记“银行存款”或者“应付账款”等科目,金额为A + B元。这一步是将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记录清楚。 第二步,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收到固定资产专票时,应将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金额为A + B元;贷记“银行存款”或者“应付账款”等科目,金额同样为A + B元。 第三步,后续还涉及到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就是把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分摊。一般采用直线法等方法计算折旧额,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这样通过合理的折旧处理,能够准确反映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损耗。 总之,纳税人收到固定资产专票的入账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区分纳税人类型,准确记录固定资产价值、进项税额以及后续的折旧等情况,以保证财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