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做好征地拆迁矛盾的化解工作?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常常出现各种矛盾,比如补偿标准不满意、安置方案不合理等。像有的地方拆迁,居民觉得补偿款太少,生活没保障,就不愿意配合。我想知道具体有哪些有效的办法能化解这些矛盾,让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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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做好征地拆迁矛盾的化解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明确拆迁性质并遵循相应原则。拆迁应当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非公益性拆迁以合意为基础,需开发商与权利人协商一致;公益征收要经协商式民主程序,若多数人不认同建设项目的公益性,政府应放弃或修改计划。例如,建设商业楼盘属于非公益性拆迁,必须与住户充分协商;而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等公益项目,虽不一定需权利人同意,但要充分听取意见。 其次,确保征收补偿体现公平原则。补偿不仅要考虑土地或房屋价值,还应涵盖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因素。例如,企业因拆迁导致停产停业,应获得相应损失补偿。同时,公平补偿要以独立、公正的评估为保障,政府不得对评估施加不正当影响。 再者,征收补偿应以平等协议为优先。政府与权利人应就补偿问题逐个谈判,争取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时,政府单方面作出补偿决定也需遵循公平补偿标准。 另外,对于违法建筑的拆迁要慎重对待历史成因,不能一概而论。 从宏观层面看,还需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把拆迁的意义、政策宣传到位,让群众明白补偿政策,自觉配合拆迁工作。同时,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并且要体现以人为本,保障群众利益,根据实际调整补偿标准,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等。 从纠纷解决机制角度,当事人可先寻求基层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协助;若不理会,可向县级政府申诉,由受理机构先行调解,调解无果则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若对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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