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简单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如果权利人在这段时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过了这个时间再去法院起诉,对方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权利人可能就会失去胜诉的权利。 而《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这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是有其重要意义的。对于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类请求权来说,这些行为往往具有持续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可能会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存在而无法得到及时制止。比如,邻居家的树木倾斜到自己家房屋上,随时可能造成房屋损坏,这种情况下请求邻居排除妨碍(比如砍倒树木)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不管过了多久,都可以要求对方排除这个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具有绝对性。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经过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可能会破坏物权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例如,张三的房子被李四非法占有,不管过了多少年,张三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都有权要求李四返还房屋。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是保障被抚养人、被赡养人、被扶养人基本生活的费用,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可能会导致这些人在最需要经济支持的时候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不能因为过了一段时间就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未来法律的发展和特殊情况的出现预留了空间,以保证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