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五百六十五条该如何解读?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合同纠纷时,听说《民法典》五百六十五条有相关规定,但不太理解具体内容。想知道这条法律到底说了啥,在实际情况中怎么应用,对我处理纠纷有啥帮助,希望懂的人帮忙解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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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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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主要围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以及合同解除的时间、异议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以下为你详细解读。首先,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这一条其实就是在说,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一方想解除合同,要给对方发个通知。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乙若不能按时交货,甲有权解除合同。后来乙真的没按时交货,甲就可以给乙发通知说要解除合同,这个通知到达乙的时候,合同就解除了。要是通知里说乙在10天内再不交货合同就自动解除,而乙10天内还是没交货,那合同就在第10天结束的时候自动解除。依据就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不认同合同要解除,觉得对方没有解除权,那双方都可以找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判断这个解除行为到底有没有效。打个比方,还是上面甲和乙的例子,乙收到甲的解除通知后,认为自己没按时交货是有正当理由的,甲不能解除合同,这时候乙或者甲都能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让他们来判定甲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这一款的法律依据同样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另外,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这意味着,有时候不用先发解除通知,直接去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来解除合同也是可以的,只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可了,合同从对方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的时候就解除了。这也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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