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企业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理解一下。 首先,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为了让破产流程正常走下去,必须要花的那些钱。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这就像是我们去法院打官司要交的诉讼费一样,破产案件也需要支付相关的诉讼费用。还有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企业破产后,它的财产需要有人来管理,可能还需要把一些财产卖掉换成钱,最后再把这些钱分配给债权人,这些过程都会产生费用。另外,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就像是破产企业的‘管家’,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他们应得的报酬,还有他们聘请工作人员所花的钱,都属于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其次,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为了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它和破产费用不同,它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了增加债务人财产或者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新债务。例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假如破产企业之前和别的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双方都还有一些义务没完成,现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因此产生的债务就是共益债务。还有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就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如果有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无因管理,由此产生的债务就属于共益债务。以及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况。如果破产企业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债务也是共益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在清偿顺序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以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平衡考量。 总之,正确理解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对于参与破产程序的各方,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管理人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各方在破产程序中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