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役权该如何理解?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的时候碰到了地役权这个概念,但是不太懂它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地役权在实际生活中有什么体现,它和其他的权利有什么区别,能不能给我一个通俗易懂的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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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地役权是一种在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中较为重要的权利概念。简单来说,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这里所涉及的“他人的不动产”被称为供役地,而“自己的不动产”则被叫做需役地。 从实际例子来看,比如甲为了使自己房屋获得更好的采光效果,与相邻的乙协商,乙同意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楼遮挡甲房屋的采光,甲为此向乙支付一定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甲就获得了地役权,乙的土地就是供役地,甲的房屋所在土地就是需役地。 地役权的设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满足需役地的特殊需求,提高需役地的使用价值。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来设立的,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地役权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它是从属于需役地的一种权利,不能单独转让。《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那么地役权通常也会随之转移。 此外,地役权还具有不可分性。这意味着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存在。例如,需役地被分割为多个部分时,地役权仍然及于各部分。 在地役权的行使过程中,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同时,地役权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如果地役权人违反规定滥用地役权或者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是一种为了实现需役地的特定效益而对供役地进行利用的权利,它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不动产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了解地役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处理涉及不动产利用的各种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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