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诉讼证据不一定是生活中的证据?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听说诉讼证据和生活中的证据不一样。我有点疑惑,生活中大家认为能证明事情的证据,在法庭上却不一定被认可,这到底是咋回事呢?想了解下为啥会有这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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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理解“诉讼证据不一定是生活中的证据”这一观点,需要先明确诉讼证据和生活证据的不同概念。 生活中的证据,其实就是我们在日常生活里用来证明某件事情真实情况的各种信息或者事物。它没有特别严格的标准,只要能让我们自己或者身边的人觉得某件事是真的,那就算是证据了。比如说,我们听别人说的话、看到的某个场景,这些都可能成为我们判断事情的依据。然而,诉讼证据就不一样了。它是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能够被法院认可并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诉讼证据具有严格的要求。首先,它要具有客观性,也就是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能是凭空想象或者捏造出来的。就像一份合同,它必须是实际签订的,不能是伪造的。其次,要有关联性,这个证据得和案件有直接的关系,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一个交通事故的案子里,现场的刹车痕迹就和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联。最后,还得具备合法性,收集证据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是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法院是不会采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并且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说明在法律程序中,证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判断。 生活中的证据,由于缺乏这些严格的条件限制,可能存在主观、随意、不合法等问题,所以不一定能在诉讼中被采纳。比如,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相信朋友的一面之词,但在法庭上,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证据。所以说,诉讼证据和生活中的证据是有明显区别的,不能简单地把生活中的证据等同于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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