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走私罪不予逮捕申请书?


走私罪不予逮捕申请书是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在犯罪嫌疑人涉嫌走私罪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逮捕时,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请求不予逮捕的法律文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如何撰写以及其中涉及的法律要点。 首先,申请书的格式和基本信息。标题应明确为“走私罪不予逮捕申请书”,开头顶格写送达的检察机关名称,如“XX人民检察院”。接着,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果是律师代理,还需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律师执业证号。然后,说明申请事项,即明确提出“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姓名]不予逮捕”。 其次,阐述事实与理由部分。这是申请书的核心内容,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证据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走私行为,或者证据存在重大疑点、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就不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例如,仅有证人的模糊证言,没有其他物证、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就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走私罪。 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角度分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这些社会危险性,如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与案件相关人员无利害关系,没有毁灭证据、干扰作证的可能,且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能够保证随传随到,那么就不应该对其进行逮捕。 从法律适用角度,要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真正构成走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等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这些构成要件,那么就不构成走私罪,也就不应予以逮捕。 最后,结尾部分。在申请书的结尾,要写上“此致”“XX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签名并注明申请日期。 总之,撰写走私罪不予逮捕申请书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从证据、社会危险性、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进行充分论证,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