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的案子会怎么判?
我自己辛苦设计推广的商标,还没来得及注册,就被别人抢先注册了。我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又不清楚这类案子法院一般会怎么判,是把商标判给我,还是维持抢注人的商标权呢?心里很没底,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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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被抢注的案子中,法院的判决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首先,我们要明白“商标抢注”的含义,它指的是别人抢先在商标局注册了原本应该属于他人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就是判断商标抢注是否违法的重要依据。 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自己对该商标具有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同时被告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抢注的,那么法院可能会做出以下判决。对于还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局会驳回抢注申请。例如,甲企业一直在某地区使用某商标进行商品销售,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知名度,而乙企业明知这一情况,却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此时若甲企业提出异议,商标局可能驳回乙的申请。 要是商标已经核准注册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一旦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比如,丙企业恶意抢注了丁企业的驰名商标,丁企业发现后随时可以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另外,在判决中,法院还会考虑是否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如果抢注行为给原告带来了损失,被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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