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其他单位借款怎样视同销售?
我所在的单位和其他单位有借款往来,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这种借款会被视同销售。也不知道具体的判定标准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担心会因为不了解而出现税务风险,想知道单位与其他单位借款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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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领域,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对于单位与其他单位借款视同销售的情况,主要涉及增值税等税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如果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借款是无偿的,那么通常会被视同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这里所说的无偿借款,就是借款方不用向出借方支付利息。不过,如果这种借款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就不需要视同销售。 比如,A单位无偿借款给B单位,没有约定利息,这种情况一般就会被视同A单位向B单位提供了贷款服务,A单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一般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确定销售额,然后根据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所以,单位在与其他单位进行借款往来时,一定要关注借款是否有偿,以及借款的用途等情况,避免因为不了解视同销售的规定而产生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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