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郡王府责任险案二审败诉后华泰是否应进行保险理赔?

我是和郡王府责任险案相关的利益方,现在这个案子二审败诉了,华泰方面表示不予保险理赔。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看,在这种二审败诉的情况下,华泰是不是真的就不用进行保险理赔了,想了解一下这背后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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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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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郡王府责任险案二审败诉后,华泰不予保险理赔这一情况,我们可以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需要理解保险理赔的基本概念。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要按照合同给被保险人赔钱。 从法律程序上看,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这意味着,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旦二审判决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在郡王府责任险案中,二审败诉就表明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认定华泰在此次保险事故中不需要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从保险合同的角度分析,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中会明确规定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等内容。如果在郡王府责任险案中,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此次事故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或者存在符合免责条款的情形,那么华泰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是可以不予保险理赔的。 另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在二审中,原告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华泰应该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或者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就会驳回其诉求。所以,二审败诉后,华泰不予保险理赔是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的。 对于涉及郡王府责任险案的相关利益方来说,如果认为二审判决存在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审需要有新的证据或者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否则再审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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