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加名后妻子要求离婚,丈夫诉求撤销赠与一定会被驳回吗?
我和妻子结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了她的名字。现在她突然提出离婚,我不想把房子分给她,想撤销对她的赠与。但看到有类似房屋加名后妻子要求离婚,丈夫诉求撤销赠与被驳回的情况,我想知道我这种情况去诉求撤销赠与也会被驳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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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房屋加名后妻子要求离婚,丈夫诉求撤销赠与是否会被驳回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房屋加名的情况下,丈夫将妻子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这一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对妻子的赠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于房屋这种不动产而言,其权利转移是以办理产权登记为准。当丈夫将妻子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就意味着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 不过,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一般的房屋加名后妻子要求离婚的案件中,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撤销情形,丈夫诉求撤销赠与大概率会被驳回。因为此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已经转移,不能随意撤销。 但如果丈夫能证明妻子存在严重侵害自己或近亲属合法权益、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定情形,那么就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撤销赠与。例如,妻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丈夫合法权益的行为,丈夫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诉求撤销赠与就有了法律依据。所以,房屋加名后妻子要求离婚,丈夫诉求撤销赠与并非一定会被驳回,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法定的撤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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